
四川省中医药条例
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019年11月28日,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全票通过新修订的《四川省中医药条例》。
《条例》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》和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》为遵循,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,围绕传承精华、守正创新,深化中医药事业、产业文化“三位一体”高质量发展的“四川模式”,做出一系列制度安排和创新设计,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中医药服务 >>
中医药服务体系
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,统筹中医药区域发展布局,健全预防保健、疾病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中医药服务体系。

建立健全适应中医药行业特点的分级诊疗、医疗联合体、应急救治、重大疾病防治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重点领域的机制。
产业发展 >>
• 中药保护与发展
• 培育知名品种品牌,推动川产道地中药材发展。
• 支持中药生产企业装备升级、技术集成和工艺创新。
• 建立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质量管理和追溯体系,
• 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。
• 支持研发中药新药和中药院内制剂调剂。
• 推动中医药与健康旅游文化等产业融合发展。
• 将中药材产业发展与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相结合,纳入区域乡村特色产业规划,支持开展区域中医药合作。
文化传承>>
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
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宣传工作机制,明确每年10月22日世界传统医药日为四川省中医药宣传日。
• 加强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的总结传承。
• 强化川派中医药保护和传承。
•建立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和机制,培养事业、产业等多层次人才,创新师承教育。
• 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,推动中医药文化海外传播。

保障措施
•完善管理体制和政策机制
•加强政府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
• 设立发展中医药专项资金并扩大应用范围
•鼓励知识产权保护与转化
•建立中医药统计监测、绩效评估和监督考核等制度
• 加强中医药信息化建设
• 促进少数民族医药发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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